五个半人还是六个(personal service business 还是corporation, investment income还是 active income)

在489599 B.C.加拿大税务法院考虑纳税人,加拿大公司是否雇用了五名以上全职雇员,以便根据“加拿大所得税法”第125条(“ “ITA”)。问题是公司是否是“个人服务业”,因为该公司有五名全职员工和一名兼职员工。解释的问题是“五名全职员工”是指六名全职员工。

在这种情况下,纳税人雇用了5名全职员工,每周工作5天,每天工作7.5小时。纳税人还雇用了另外一名按小时工资的雇员,一般每周工作​​30个小时,除了假期,病假和下岗期外。部长将这名雇员列为兼职人员,并认为纳税人没有聘用六名全职员工,纳税人是“个人服务业”。

加拿大税务法院同意纳税人的认定,认为这不是个人服务业务。在分析中,加拿大税务法院指出,联邦法院已经在第125(7)条所界定的“指定投资业务”范围内审议了“五名以上全职雇员”并且与“个人服务业务”的定义也有同样的例外。纳税人的挑战之一是Muldoon J.在R. v。Hughes&Co. Holdings Ltd.(1994)中作出的决定, 94 DTC 6511(美联储T.D.)。在那里他解释“五名全职员工”是指“至少六名全职员工”。

加拿大的税法法院认为,穆多恩J.的评论是由于被质疑而成为权威性的,并进一步批评了这一理由,指出他重新安排了条款的措辞来证明他的结论。税务法院说,这违反了法定解释规则。

法律解释的现代化方法要求,ITA的文字在整个语境中以语法和普通的方式阅读,与ITA的计划,ITA的目标以及议会的意图和谐相处。法院审议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总体方案,并指出议会在某些条款中使用了“多于”一词,并在“国际商标协会”的其他条款中使用了“至少”一词。法院认为,由于议会将这两个短语用于ITA的不同规定,所以明确地意图仔细地,一贯地,准确地界定两个短语的使用,而不是意图使用短语可互换。法院认为,如果议会打算要求“至少六名全职雇员”提出例外申请,那么它可能会和将会像ITA的其他条款一样使用这些词语。相反,议会在ITA的不同部分选择了“超过”一词。

法院认为,由于议会认可在加拿大劳动力范围内兼职和全职员工的存在,所以议会选择了“超过五名全职员工”。具体来说,议会打算雇用兼职人员的公司,除了雇用五名全职员工外,还将被视为一项积极的业务,而不是个人服务业务。

这对纳税人和顾问来说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决定。多年来,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,顾问们已经认真地告诉小企业主,以确保有六名全职员工,以避免任何问题。法院对此作出决定的意愿,并驳斥了Muldoon,J.的意见令人满意和正确。只希望CRA不会对这个最明智的判断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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