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公司股东提公司款时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(转)

股东的公司借款
一般来说,当股东从公司中借款未还会引发重复征税的问题。税法要求当股东从有限公司中借钱,如果其借款未在下一个税务/财务年度里偿还,相应的借款应计入借款人借款发生当年的收入。例如,股东A在2015年6月1日从公司借$ 10,000加币, 假定公司的税务年度是9月30日,如果借款在2016年 9月30日内仍未偿还,股东A必须将$10,000 收入作为2015年的个人收入申报在2015年的税表中。
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税务条款是惩罚性的条款。当此类现象发生时,一般个税申报已经结束,甚至已经过去多年。此时更改已经申报的税务需要补交税款及引发罚款及利息。一般的情况下,还款收入是税后收入,由此会对股东造成双重征税。由于认定的收入是在个人名下发生,公司的税务及财务处理仍然是借贷,公司无法将认定的收入抵扣公司收入,因而无法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。
税务认可的股东借款
如果公司的股东参与经营,那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规定可以予以豁免。比如公司提供贷款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关联公司的股份,或是资助股东雇员购买汽车用于生意或工作中使用。对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上述规定并不适用。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员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为自己或配偶购房,不过这方面的税务规则非常复杂,需要向有经验的特许会计师咨询帮助。
要获得上述的豁免,在借贷的时候必须作出一个合理真正的借贷合约。不过对于只雇用家庭成员的私营公司利用此类税务规定会非常困难。
利息收益的税务认定(Deemed)
所谓“认定(Deemed)”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,即使纳税人没有收到所谓的收入,按照税法纳税人也会被要求按照认定所得征税。
在上述例外情况下虽然借贷可以不必算作你的收入。但是,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借贷不计利息,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申报利息收益。税务局每个季度会发布指导利率,使用这个利率乘以借款的数额等于当年应计利息的金额。当股东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相应的利息的情况下,这些利息可以不计为收入。
对于股东将借来的款项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,利息支出是可以用来抵消股息或其它相应的投资收入的。
当股东需要从公司中以借款形式使用资金时,相应的税务规定非常复杂。你需要向有经验的特许会计师咨询,以免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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